“依法稳慎,务必搞准”
检察侦查立案侦办1888人
——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王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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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记者:钟心宇
要点提示
最高检党组强调检察侦查重在“依法稳慎,务必搞准”。2024年前11个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1627人;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机动侦查,依法立案侦查261人。
2024年,检察机关重点查办了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等侵权类案件,以及与虚假诉讼、“纸面服刑”、涉黑恶“保护伞”、跨区域逐利执法相关联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民事枉法裁判、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渎职类案件,检察侦查突出办案重点,提升了办案质效。
2024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针对“减假暂”提出纠正意见1.8万余人;受理假释监督案件1.4万余人,同比上升1.1倍。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深入落实“减假暂”相关制度文件,既监督“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又防止“该减不减”“该放不放”。
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着重开展专项巡回检察,提升运用数据发现监督线索的能力,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摄影记者:钟心宇 海报:察画汇创意社 王帅
在“依法稳慎,务必搞准”的要求之下,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侦查职能,立案查办了一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办案质效稳步提升;
在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的部署之下,全国检察机关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现“1+1+1>3”。
两项工作齐头并进的背后,蕴含着检察机关怎样的努力?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王光月做客“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最高检厅长访谈,为记者“现场揭秘”。
检察侦查重在“依法稳慎,务必搞准”
1888人,是2024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办的总人数,其中包括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1627人,以及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机动侦查,依法立案侦查的261人。这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143人。
这组数据的背后,体现的是最高检党组对检察侦查明确的定位——检察侦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也表达了最高检一以贯之的要求——检察侦查重在“依法稳慎,务必搞准。”
王光月告诉记者,过去的一年,全国检察机关重点查办了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等侵权类案件,以及与虚假诉讼、“纸面服刑”、涉黑恶“保护伞”、跨区域逐利执法相关联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民事枉法裁判、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渎职类案件。结合中央政法委执法司法专项检查和检察机关自查整改,集中摸排和梳理检察侦查案件线索,2024年3月至5月集中立案侦查524件724人;结合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侦办了一批案件。
“案件侦办过程中,我们注重加强监检衔接和内、外部的制约监督,确保案件质量和办案安全。”王光月表示。
下一步,检察侦查工作有哪些“新动作”?王光月透露说,最高检将从线索管理、调查核实、立案、制约监督等全流程细化办案程序;配合推动完善检察侦查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日臻完善
在此前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最高检党组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
如何理解这一监督机制的具体内涵?如何通过这一机制,在刑事执行检察领域实现“1+1+1>3”的效果?
王光月强调,派驻检察室是“阵地”、是基础,重在巩固加强;巡回检察是“利剑”,重在发现违规违法问题,增强监督刚性;科技赋能、数字检察是“手段”,重在提升监督工作质效。
过去一年,检察机关持续加强派驻检察工作,加强轮岗交流、充实业务骨干,增强派驻检察专业力量;高质效推进巡回检察,经过三年左右的努力,最高检统一组织的、对监狱和看守所的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实现了省份“全覆盖”;强化数字赋能,积极落实数字检察工作要求,研发了监狱检察法律监督模型,在天津等地试点应用。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刑罚执行监督的“牛鼻子”——“减假暂”,检察机关深入落实相关制度文件,既监督“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又防止“该减不减”“该放不放”。
数据显示,2024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针对“减假暂”提出纠正意见1.8万余人。
“我们加强对罪犯计分考核等的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重点对象、重要环节、重大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强化对‘减假暂’监督案件的办理。”王光月说,检察机关还认真执行“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等文件,2024年1月至11月,受理假释监督案件1.4万余人,同比上升1.1倍。
唤醒又一“沉睡条款”
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
2024年4月至10月,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有一项特别的部署——对2020年以来的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相关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王光月告诉记者,这是检察机关加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重要举措。其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检察建议3500余件,监督推动执行6亿余元。
为了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做实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指导各地依法查办司法人员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影响营商环境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指导各地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简化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的批准程序和方式,通过会签规范性文件、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等方式,跟进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做到既“放得出”又“管得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但司法实践中,监管机关出于安全考虑,对该条款的适用往往有所顾虑。
“我们指导江苏、安徽、海南、重庆、宁夏等地立足检察职能,促进刑法关于拘役罪犯‘回家权’相关条款的落实落地,唤醒又一‘沉睡条款’。”王光月表示。
拘役罪犯陈某是某民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公司面临倒闭危险,海南省陵水县公安局采纳县检察院的建议,批准陈某离所回家一天。“陈某出所后,第一时间结清了员工工资、供货商货款、补缴税款,还签订了加盟、供货合同,稳定了企业经营。”王光月说。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作者:单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