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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禁用渔具垂钓,要不要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30 12:47:58   浏览次数:1  发布人:367c****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使用禁用渔具垂钓,要不要罚?襄阳樊城:加强沟通协调做实非法捕捞案件行刑反向衔接“非常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依托前期会签的协作机制,我们对近期移交过来的非法捕捞案件线索均依法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近日,湖北省襄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渔政大队(下称渔政大队)工作人员向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送达了一份非法捕捞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处理回复。时间回溯到2023年6月,王某在樊城区小清河入汉江口汉江段



    使用禁用渔具垂钓,要不要罚?

    襄阳樊城:加强沟通协调

    做实非法捕捞案件行刑反向衔接

    “非常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依托前期会签的协作机制,我们对近期移交过来的非法捕捞案件线索均依法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近日,湖北省襄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渔政大队(下称渔政大队)工作人员向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送达了一份非法捕捞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处理回复。

    时间回溯到2023年6月,王某在樊城区小清河入汉江口汉江段处,使用一支带有10枚鱼钩的鱼竿垂钓,被渔政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鉴定,王某使用的捕捞渔具为“拟饵复钩”(一轴多钩或由多枚单钩组合成的钓钩结构,捕捞强度大,钓获效率高,对渔业资源保护造成不利影响),钓钩数超过7个,系《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禁止使用的渔具。

    考虑到王某可能涉嫌非法捕捞犯罪,渔政大队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2023年9月,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非法捕捞罪将该案移送樊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认为,王某在禁渔期到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垂钓,已涉嫌非法捕捞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王某虽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否应该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呢?对此问题,办案检察官犯了难。因为王某被查获时并没有渔获物,根据渔业法第38条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应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既然王某没有渔获物,更不存在违法所得,所以需要慎重考虑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必要性。

    针对这一情况,2023年10月,樊城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积极与渔政大队沟通,征求处理意见。渔政大队认为,随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持续推进,无序垂钓行为已成为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主要因素,汉江流域目前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竿、一线、一钩(单钩),王某的行为已违反相关规定,即使没有渔获物,也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据此,该院及时向襄阳市检察院汇报了相关情况。2023年10月23日,襄阳市检察院依法向襄阳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王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襄阳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开展调查,并于今年3月依法对王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接受处罚时,王某表示:“我只是想钓个鱼,真没想到事情这么严重。以后我一定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再进行非法捕捞。”

    以办理该案为契机,樊城区检察院对该院2023年7月以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非法捕捞案件进行了梳理,发现还有3起类似情节案件也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遂分别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之后,这3起案件当事人分别被处以行政处罚。

    为何会屡屡产生类似问题?承办检察官经深入调查发现,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下辖的水上公安派出所对于在巡逻中发现的非法垂钓行为,若构成犯罪可直接立案处理,但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却缺乏行政处罚权,且公安机关与农业农村局之间沟通渠道不畅,导致查处的违法线索不能及时移送到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处理。



    今年4月,樊城区检察院召集襄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三家单位召开助力流域综合治理座谈会。

    对此,今年4月,樊城区检察院召集襄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三家单位召开座谈会,通报案件情况,最终形成了对于无渔获物、情节轻微等非法捕捞类案件的统一处理意见,并就非法捕捞类案件线索互相移送达成共识。随后,四家单位共同会签《关于加强非法捕捞案件行刑双向衔接推动线索移送工作的意见》,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此外,樊城区检察院还积极推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压实河湖长监管责任等,全面加强汉江流域的非法捕捞治理工作,为守护汉江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点评

    做好“可罚性”审查

    维护法治权威

    检察机关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过程中,对于专业性强的案件可以提前听取行政主管机关对于行政处罚的意见,做好处罚必要性审查工作,保证提出的检察意见符合行政法规、执法规范。另外,对于同一类罪名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应统一行政处罚的标准,做到相同案情同等处理,维护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统一和公正。

    检察机关在提出检察意见后,要定期跟进行政机关的回复办理情况,对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要及时向行政机关了解原因,督促处理。对于行政机关在落实检察意见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帮助解决。当发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中存在漏洞和堵点时,检察机关要积极推动相关机制建设,从制度上保障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顺利办理。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戴小巍 胡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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