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禁毒意识,净化社会治安环境,12月24日,伊犁州昭苏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组织民警对辖区娱乐场所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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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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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向娱乐场所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讲解了毒品种类、特征、危害,学习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要求负责人及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禁毒义务和责任,积极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铁路、公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站点,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旅馆、酒店等经营性住宿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开展禁毒宣传。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 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和旅馆、酒店等经营性住宿场所应当建立日常禁毒巡查制度,防止场所内发生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房屋出租人、管理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铁路、公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站点,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旅馆、酒店等经营性住宿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开展禁毒宣传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第五十二条 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和旅馆、酒店等经营性住宿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其场所内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
来源:昭苏县禁毒办
编辑:田文婷 审核:周中南、张海鑫 签发:窦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