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群众对禁毒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喀什地区叶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组织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普法专题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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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场,民警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群众讲解《新疆自治区禁毒条例》,种植非法原植物的特征及种植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科普吸毒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动员大家积极参加禁毒活动,增强禁毒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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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禁毒工作需要明确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并依法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社会面吸毒人员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禁毒相关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禁毒联络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毒品预防教育、服务管理吸毒人员、打击毒品犯罪、监管制毒物品、毒情监测预警、落实禁毒工作责任等毒品治理体系;
(二)制定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定期召开会议;
(三)组织宣传禁毒法律、法规、政策和毒品预防知识;
(四)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毒情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建立健全药物滥用监测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研判和发布毒情形势;
(六)指导和督促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下级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机构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七)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考核,组织开展禁毒重点整治工作;
(八)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常态化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与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体系,推动家庭、学校、社会联动,普及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等具有成瘾性有害物质的识别与防范知识,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毒品预防教育标准化体系,联合相关部门规范重点行业、人群、单位、场所的毒品预防教育内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和管理,并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参与社会性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居民以及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鼓励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禁毒内容。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组织铲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巡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组织铲除。
发现野生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依法处理。
来源:叶城县禁毒办
编辑:田文婷 审核:周中南、张海鑫 签发:窦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