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迟延付款,一方解除合同,豪宅买卖合同到底谁违约?
01背景
2024年5月,买卖双方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买卖南山某房产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合同约定,该房屋转让总价人民币1500万元,定金为50万元。买方须于2024年7月22日前将房款1450万元支付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监管账户,卖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买方和卖方签署新买方空白的三方《主体变更确认书》。
合同签订后,买方按约支付50万元定金,但未能按期支付剩余监管房款。
2024年8月9日,李某作为新买方补签三方《主体变更确认书》,三方同意由第三人李某履行原合同及附件有关买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将房产过户到第三人名下。
同时,在卖方多次发函催促履约的情况下,买方于2024年8月12日按合同约定的日万之四延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向卖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11万元。
2024年8月17日,卖方向买方发送催告函,要求买方5日内将剩余房款1450万元支付至监管账户。
2024年8月21日,卖方向买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以买方根本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没收定金,支付20%违约金。
当日,买方及中介公司通知卖方于次日办理资金监管手续。
次日,买方、新买方及中介公司前往监管银行,但卖方以合同已解除为由拒不前往监管银行。
买卖各方就此发生纠纷。
02
争议焦点
这个案件中,到底谁违约?关键看卖方8月21日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即卖方是否有权解除。
我们来看下,卖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卖方未能在7月22日支付尾款构成违约,到8月13日已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如买方逾期履行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没收定金或要求买方支付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
2、买方未能在卖方8月17日催告的5日内限期履行支付尾款义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不认可新买方补签的《主体变更确认书》的效力,只要原买方未履行原合同即构成违约。
归纳下来,以下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1、守约方在给予违约方的宽限期内解除合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卖方不认可主体变更确认书,要求原买方履行是否构成违约?
3、主体变更确认书签订后,新买方和原买方能否作为共同原告?